科技创新是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力量。为扶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发展,特别是补齐科研基础设施方面的“短板”,2018年12月份,我市出台了《潍坊市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进一步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广大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增强创新活力,激发创新潜能,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记者就有关政策采访了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
支持对象标准条件
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注册地在潍坊市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供给方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凡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通过在市仪器设备网上注册,并经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即可获得使用创新券的资格。依托市仪器设备网,对市内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以申请省级创新券的形式给予补助。
创新券使用和奖补规定
创新券具体使用范围。创新券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在市仪器设备网上使用入网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创新券使用程序。为确保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齐备、完整,减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线下提交材料繁琐性,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通过市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检测并结清费用后选择使用、打印创新券,并在线提交发票复印件、盖章创新券、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
创新券申请兑现主体与时间。按照“谁受益,谁兑现”原则,将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作为创新券申请兑现主体。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组织申请兑现。创新券的年度执行周期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创新券每年兑现一次。
后补助和绩效补助奖励规定。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省科技厅、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10%、20%、30%三个档次的后补助奖励。对符合绩效补助条件的,经申请后由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制定年度供给方绩效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并按有关程序执行发放。补助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等。
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通过市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明确检测、试验、分析内容要求,经供给方同意后,及时提供送检样本,供给方须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供检测结果。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在完成检测后结清费用,通过市仪器设备网提交检测费用结算情况,作为管理方统计补助金额、监督服务工作的依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在市仪器设备网上使用入网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费用,通过申请省级创新券给予其40%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强化监督管理
潍坊市内凡政府财政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对社会开放。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实现开放共享。准予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市仪器设备网,为科学研究、技术升级和教学活动提供服务,实现共用共享。凡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由供给方通过市仪器设备网提出入网申请,由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市仪器设备网进行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创新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明确约束措施。 (责任编辑:魏晓东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