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2日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在调研和借鉴外省区(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我区出台了《关于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创新性从见习补助、助学贷款代偿、租房购房补贴和创业补贴等多个方面“提标扩面”,助力大学生创业就业。《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大学生毕业3年内在全区各地就业创业且在就业创业地无自有住房的,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凭毕业证和常住户口向当地用人单位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优先申请租住人才公寓、公租房或租房补贴;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当地政府可适当给予购房补贴。
《办法》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基层单位就业和工作,对服务期满3年以上(含3年)和相关条件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自治区代为偿还。
《办法》指出,扩大毕业生到机关事业单位实习和到企业见习政策范围,将应届毕业生调整为应届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对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并统一按规定为其购买额度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实习见习满6个月以上,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给予最长1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办法》明确,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在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贴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在我区创业的大学生,可提供最高3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3年,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到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大学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责任编辑:魏晓东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