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发展需要注重“五个着力”。一是要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健全完善金融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可靠、高效、便捷的服务;二是要着力放开市场准入,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对于我国政府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三是要着力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积极发展技术市场,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化服务;四是要着力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五是要着力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
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提升精准服务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水平。确立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的原则,加快推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废改立”,为民营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提供科学完备的法治保障;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有效破除各种阻碍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建立民营企业参与立法调研、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开展咨询、立法后评估的正常通道与运行机制;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降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成本;全面推行公共服务、告知承诺、信息共享、“一网通办”,切实落实审批服务“最多跑一次,一次办成”的承诺。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全面推行律师公证、法律援助、调解、鉴定等公共服务事项,网络平台“一站式”办理;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决策论证、提供法律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定期开展为重点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将法律保护“关口前移”,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拓展公证服务民营企业途径,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推进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仲裁;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困难员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切实转变监管、司法、执法理念。一是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平等使用各种生产要素。二是增强民营企业安全感。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实化行政处罚标准,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全程记录、重大决定法制审核的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动“阳光执法”,坚决纠正和防止对民营企业执法歧视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三是保护自主经营权。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坚决依法予以纠正。通过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政府行政、财政、金融、税务等职能机构应结合大市场、大环保、大文化、大交通、大农业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建立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经营、纳税、融资、环保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办事难、难办事及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四是保护公平竞争。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五是保护知识产权。积极探索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加强反垄断案件的司法审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垄断地位。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鼓励、支持、引导和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发展。一是努力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侵害非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要依法严厉惩治;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着重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依法不该立的立案、违规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物等问题;总结行政执法、司法的办案经验,注意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民间调解等方式,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二是正确区分“八个界限”,即: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突破行政及行业管理规定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界限。三是改进司法、执法方式方法。对于职权机关依法调查或办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牵涉到民营企业有关人员的,应当慎重穿着司法、执法的制式服装,慎重出动警车、拉响警报,慎用查封、扣押、冻结企业银行账户、正在经营的产品,生产、投资、贸易、知识产权、服务亟需的物质资源及其材料;对涉及企业专有技术、商标、域名、商誉等知识产权保护案件,须严格调查、审查程序,慎用公开报道方式泄露和损害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和商业秘密;对确因涉案须接受调查与刑事司法审查的企业高管人员,应衔接好企业管理层的交接工作,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市场、贸易、销售渠道不致中断。四是加强与统战部、工商联等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沟通协调合作机制,形成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力。更加重视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权,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平等保护,注重从民营企业人士中选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更好地倾听民营企业的声音,更好地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五是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家精神培育。民营企业家与国有企业家都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要注意深度挖掘优秀民营企业家、国有企业家的精神特质和典型案例,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示范作用,造就优秀企业家群体。激发和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精神,对于全社会正确认识和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尊重纳税人、尊重创新创业者的良好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让民营企业真正从平等保护中增强获得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经济生态、文化生态和社会生态,有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商关系总体上处于良性互动状态,但在个别地方、个别行业、个别领域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不健康、不正常的政商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和不法商人,官商勾结现象有所收敛。同时,在一些党政干部中又出现了不敢担当、不愿与企业家联系交往的现象。如何处理好政商关系,成为困惑不少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的一道难题,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对党政、监管、司法和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而言,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地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民营企业家多关注、多交流、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所谓“清”,就是与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政府审批监管、司法机关、执法机构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司法公正;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和解决,如果遇到公职人员故意刁难和不作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魏晓东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