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我国首部覆盖科技创新全生态链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通过制度设计解决难点和短板,全面系统促进和保护科技创新。《条例》提出,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保障财政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市人民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并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人才”。
在创新环境上,为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条例》规定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允许科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目前的“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通过赋权科技人员将激励前置到科技成果转化前,有利于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更具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提高科技成果质量,从而更大限度地调动科技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责任编辑:魏晓东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