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融资担保
  • 通知公告
  • 工作动态
  • 两创风采
  • 政策文件
  • 中小微企业库
  • 领导讲话
  • 平台活动
  • 办事指南
  • 非公经济
  • 创新天地
  • 信用体系
  • 互联网+
  • 产业培育
  • 人才招聘
  • 中小微产品库
  • “两创示范”服务券
  • 当前位置: 首页 > 创新天地 >
    高校毕业生在昆就业创业 租房发补贴 落户有奖励
    2022-01-10 09:20 来源:春城晚报 作者:. 点击:
    日前,昆明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28条具体的减负稳岗、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政策措施,进一步鼓励来昆就业创业、促进民生改善、稳定昆明市就业形势。

      日前,昆明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28条具体的减负稳岗、扩大就业和促进创业政策措施,进一步鼓励来昆就业创业、促进民生改善、稳定昆明市就业形势。

      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意见》中提到,将对“十三五”时期执行效果好、成效明显的政策延续执行。包括大学生创业补贴、社会保障补贴、园区孵化企业带动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措施,并对原有的政策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昆明实际进行了调整。
     
      意见明确,要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发展优势产业扩大就业、扩大市场需求鼓励吸纳就业、支持新业态发展和灵活就业。其中,昆明市域内各类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当年招用城乡劳动者、昆明市域内非国有企业当年招用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6个月(含)以上,按每招用1人7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男45周岁(含)、女35周岁(含)以上人员,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企业当年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对成功组织30家(含)以上用人单位500个以上岗位、60家以上用人单位1000个以上岗位、100家(含)以上用人单位2000个以上岗位的,分别按照每场2000元、3000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线上招聘补贴。同一机构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此外,还将加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校园工作站”建设,每年经考核对服务成效显著的校园工作站,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
     
      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昆就业创业
     
      鼓励在昆落户
     
      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质、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再择业。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自愿选择落户地址,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随迁。对毕业后1年内首次落户昆明(含集体户)的高校毕业生,按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鼓励在昆就业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毕业生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对昆明新材料、大健康、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发展紧缺专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受用人单位类型限制。
     
      给予租房补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来昆留昆就业创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生每人8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租房补贴。紧缺专业毕业生,在此基础上按照每人增加2000元标准给予支持。
     
      给予购房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县 (市)、区,开发(度假)区和企事业单位开发建设人才公寓,为来昆就业创业人才提供住房支持。
     
      对在昆创业且稳定经营2年以上或在昆就业且与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昆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昆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责任编辑:徐榕伯 审核:刘继伟)
    友情连接 所有链接 | 申请加入
  • 总站
  • 黑龙江
  • 浙江
  • 内蒙古
  • 云南
  • 厦门
  • 安徽
  • 天津
  • 湖北
  • 武汉
  • 吉林
  • 四川
  • 宁夏
  • 北京
  • 重庆
  • 河北
  • 青岛
  • 香港
  • 广东
  • 陕西
  • 山东
  • 河南
  • 贵州
  •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