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围绕优化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分配机制、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措施、改革高校及科研院所人事管理方式、完善兼职创新及在职和离岗创业具体措施四个方面制定十七条措施,旨在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在优化科研人员绩效激励分配机制方面,《方案》提出,一是提高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要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科研骨干人员倾斜。二是横向委托项目完成后,扣除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和管理费等,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奖励科研人员。三是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等的科研人员和团队实施奖励,对个人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在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措施方面,《方案》指出,一是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不上缴国库;将职务科技成果一次性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或者作价投资的,均可从净收益、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二是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内,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按规定给予个人现金奖励。
在改革高校及科研院所人事管理方式方面,《方案》明确,高校、科研院所(含公益一类)对科研实力突出、高层次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可在不超过本行业本部门总体比例的前提下,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提高不超过5%。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
在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及在职和离岗创业方面,《方案》提出,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非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获得兼职企业和在职创办企业的薪资、奖金、股权激励等薪酬。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三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需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方案》同时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把关责任,对于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既要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又要防止滋生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对担当作为中发生非主观故意过失的领导干部和科研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责任,不予处分,并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