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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教法首次修订:让职业教育真正“香起来”“热起来”
    2022-04-24 09:31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点击: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

     
      我国目前共有职业学校1.13万所,在校生超过3000万人。随着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带来怎样的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宋芳表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为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打造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夯实法治基础。
     
      不得设置就业“门槛”
     
      近年来,仍有人对职业教育持有偏见,觉得职业教育“矮人半截”。
     
      为着力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职业教育法在修订过程中作出了一些针对性规定,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让职业教育‘香起来’‘热起来’。”宋芳表示。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
     
      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规定,明确职业教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并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
     
      打通“断头路” 构建“立交桥”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那么,为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如何打通“断头路”、构建“立交桥”?
     
      宋芳介绍,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
     
      此外,该法还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其信在分组审议中表示,在当前中国的国情下,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的融通,为不同追求的职业教育学生的发展多元化,提供了非常好的保障。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离不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完善了产教融合的制度支撑。
     
      据宋芳介绍,修改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总则中强调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同时明确,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
     
      此外,为了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法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
     
      修改后的法律还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同时明确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应当签订学徒培养协议;有关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补贴等。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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