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联合下发《关于延长我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将我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由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后,预计每年为相关纳税人减轻负担150万元。
就政策实施,《通知》明确如下内容:一是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者,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我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双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要求,纳税人在2025年12月31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通知》中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是我区对2019-2021年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相关限额、定额扣除标准均按照国家授权上限执行,属顶格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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