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等部门日前印发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顶格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央授权最高标准扣减相关税费。政策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