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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12个部门联手出台20条举措 培育壮大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2023-10-17 09:30 来源:安徽商报 作者:. 点击:
    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建立健全建筑工人住房公积金制度……近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发改委等12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简称《意见》),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随后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

      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建立健全建筑工人住房公积金制度……近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发改委等12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简称《意见》),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随后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

      装配式建筑关键工种需持证上岗

      建筑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据统计,全行业建筑产业工人总数达440万人,占全省农民工总人数的21.6%。随着我省建筑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建造能力不断提升,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老龄化严重,全省50岁以上的工人人数占比达52.2%;工人持证率低,共有25万人持有职业培训合格证,占比5.9%,有9.8万人持有技能等级证书,占比2.2%;文化程度低、企业归属感差、劳动权益与社会保障不到位等诸多现实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为了妥善解决建筑产业工人面临的系列问题,实现我省建筑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省住建厅多次开展建筑业企业调研、召开企业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借鉴江苏、浙江、山东等建筑业发达省份的经验和做法,并征求了我省各市住建部门、部分建筑类职业院校以及建筑业企业的意见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最终与省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制定了《意见》,分为6个方面20条举措。

      《意见》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从事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模板工等工种作业的建筑技术工人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到2025年底,装配式建筑关键工种(构件制作工、吊装工、灌浆工等)实现持证上岗。通过强化薪酬激励、畅通晋升渠道等方式,引导企业建立完善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机制。

      鼓励高等院校设立智能建造等专业

      《意见》提出,完善建筑用工方式,支持劳务企业发展,鼓励现有劳务企业通过吸收、合并、重组等手段进一步做大做强;发展专业作业企业,支持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建筑工人成立以1-2个工种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培育自有工人队伍,鼓励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建筑劳务公司。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

      在保障劳务用工需求方面,《意见》明确,在建筑劳务大县(市)命名10个“安徽省建筑劳务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培育和建立正规化、专业化、聚集型的建筑劳务企业服务园区;实施政企战略合作,支持省内特级资质企业与建筑劳务大县(市)政府签署建筑劳务合作协议。同时建立终身技能培训制度,鼓励市、县利用财政资金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建设职教园区或职业学校。鼓励高等院校设立智能建造等相关专业,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培养。

      建立健全建筑工人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了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意见》提出完善薪酬支付保障机制,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善工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等配套制度。

      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或分包企业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未进行基本安全培训的建筑工人从事现场施工,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完善安徽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现场施工。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做到先参保,再开工,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

      柔性用工管理,分岗位确定用工年龄,对“超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坚决避免用人单位对“超龄”建筑工人“一刀切”。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省还将构建建筑工人住房保障体系,让建筑产业工人平等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建筑工人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其购房、租房提供支持,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学入托等问题。另外,在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方面,根据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堂、超市、医疗、法律咨询、职工之家、工会驿站、文体活动室等必要的机构设施,鼓励开展物业化管理。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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