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扩大就业、促进技术创新、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此次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发布,正是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相关要求的落实,可以说非常及时,有助于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也有助于稳预期和增活力,帮助中小企业恢复元气、更好发展。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