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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市出台七方面政策措施鼓励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7-04 09:15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点击: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辐射力和带动作用,市政府日前印发《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根据《政策措施》,哈市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落户奖励、规模增长奖励、品牌建设奖励、能级提升奖励、办公用房补助、支持投资重大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辐射力和带动作用,市政府日前印发《哈尔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根据《政策措施》,哈市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落户奖励、规模增长奖励、品牌建设奖励、能级提升奖励、办公用房补助、支持投资重大项目和政府“一站式”服务等七个方面,奖励数额最高达5000万元。《政策措施》有效期5年。

     
      落户奖励
     
      经认定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纳入市内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至10亿元的,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1000万元;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规模增长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连续5年内,纳入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10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0万元。经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连续5年内,纳入市统计核算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10%的奖励50万元,较上一年同比增长超过20%的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专业技术人员。
     
      品牌建设奖励
     
      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能级提升奖励
     
      总部企业由功能型总部转变为企业总部的,由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办公用房补助
     
      租用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在哈租用闲置国有房产的,前3年免房租,后2年房租减半。在哈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对外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购买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哈首次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房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起10年后方可租售、转让;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自建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在哈首次自建总部基地,且计划分割销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按照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投资重大项目
     
      对总部企业除自建办公用房外,新建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且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连续5年按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落实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地方配套的贴息资金)。
     
      政府“一站式”服务
     
      建立市领导挂点服务总部企业制度,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总部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设立总部企业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人才、金融、用地、税收等政策咨询和诉求处理服务,畅通总部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
     
      链接:总部企业如何认定?
     
      政策措施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哈注册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供应链管理、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总部设在哈尔滨,实行统一结算并在哈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且年度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
     
      2.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
     
      3.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及其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企业;
     
      4.境内外上市公司,包括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美国道琼斯和纳斯达克、香港恒生、日本日经、英国富时、德国DAX、法国CAC上市的企业;
     
      5.与省、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承担总部功能的企业,经市政府审定的企业,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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