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
小微企业“两创示范”服务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哈工信发〔2016〕156号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各服务机构、小微企业:
现将《哈尔滨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服务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9日
哈尔滨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服务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意见》(哈政发〔2016〕15号),在两创示范期间(2015年-2017年),通过发放“两创示范”服务券的形式,对小微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项目给予资金补助。为规范“两创示范”服务券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定细则如下。
一、“两创示范”服务券补贴对象及补贴服务内容
(一)“两创示范”服务券是指政府资金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从国家“两创示范”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服务券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承担“两创示范”服务券的印制、发放、登记、结算等具体工作。
(二)补贴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的小微企业。对于下列小微企业给予优先发放服务券:
1.创办三年以内的小微企业;
2.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空间)的小微企业;
3.列入省小微企业运行监测对象并按月报送数据的小微企业;
4.当年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小微企业;
5.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
6.拟进入规模以上、资质以上、限额以上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两创示范”服务券补贴服务项目内容
符合小微企业需求,能够按照时间段或次数提供服务的方式核算价格的,均属于补贴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2.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3.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初创期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4.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5.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二、“两创示范”服务券发放、使用额度及要求
(一)“两创示范”服务券以纸质券或电子券(卡)的形式发放。“两创示范”服务券票面金额为5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200元和100元。
(二)单个企业在一年内一次性申请领取,领取总额不超过5000元,使用额度最高5000元。每个服务项目或多个服务项目可使用(抵扣)的“两创示范”服务券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与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同总额的60%。
(三)每户小微企业每年度只能领取一次“两创示范”服务券,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两创示范”服务券发完为止。
(四)“两创示范”服务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门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三、“两创示范”服务券申领流程与使用管理
(一)申领流程
1.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公开媒体下发申报“两创示范”服务券通知,明确当年“两创示范”服务券的申报条件等。
2.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两创示范”服务券申请表(见附件1),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对申请的小微企业进行筛选,并按照企业申报时间顺序对符合基本要求的企业登记,并将登记名单报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
3.经过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登记的小微企业可通过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在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中,自主选择相关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
4.小微企业与服务机构(一家或多家)洽谈成功后,小微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的原件、复印件及签定的服务合同,到哈尔滨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香坊区中山路162-1号迪康财富大厦24层)总服务台领取“两创示范”服务券。
(二) 使用管理
1.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2.小微企业领取“两创示范”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两创示范”服务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发放下一期“两创示范”服务券时优先考虑。已经领取过“两创示范”服务券的小微企业无论使用与否都计入该企业已申领额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
3.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有权取消该企业领取的“两创示范”服务券,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服务档案,并定期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区、县(市)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企业和服务机构不执行本细则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追究相关部门、企业和机构的责任。
四、签约服务机构
(一)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并依本细则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和融资等服务的法人机构。
(二)为保证小微企业的多项服务需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建立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服务机构名录库按照自愿、公开、开放的原则建立,签约服务机构均可进入服务机构名录库,供小微企业自行选择。
(三)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资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2.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一年及以上,运营机制良好,上年度服务小微企业数量不少于20户,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3.承诺愿意接受小微企业“两创示范”服务券抵扣部分服务项目合同款。
4.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符合的专业实力及服务能力,其中以下服务类别要符合下述条件:
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户以上。
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服务小微企业数量50户以上。
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2次以上。(专门从事政务代理的机构需服务过100家及以上的小微企业)
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培训服务类机构曾组织培训活动5场以上,服务企业100家以上。
融资服务: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2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融资服务服务机构需服务过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50家以上。
(四)签约服务机构需准备以下材料
1.哈尔滨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
2.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3.上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社保证明;
4.曾经服务过的客户证明材料;
5.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6.所提供服务价目表;
7.对提供材料真实性和愿意接受小微企业“两创示范”服务券抵扣部分服务费用的承诺;
8.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五) 服务机构签约流程
1.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相关公开媒体发布征集服务机构通知。
2.符合标准(条件)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评估后提出推荐意见。由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
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经区、县(市)推荐的服务机构评估后,确定是否签约。确定签约的服务机构在签约后,录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在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上公布,供小微企业自由选择。
(六)服务机构随时签约,签约服务机构从签约时起至完成本细则规定所有服务协议截止。进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的服务机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服务机构有瞒报、虚报相关资质情况,以及发生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连续2次被投诉经核实的,解除签约,并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录库中清除。对于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评估不细的,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结算方式
(一)服务机构凭收取的“两创示范”服务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扣除“两创示范”服务券部分)到服务中心申请结算。
(二)服务中心对收到各签约服务机构的资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汇总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全年“两创示范”服务券实际发放及使用效果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和拨付工作。
(四)单个服务机构在一个年度使用“两创示范”服务券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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