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信用”成为一种核心资产,为企业的海外之行起到“四两拨千斤”效用时,如何让信用成为自身的压舱石?成为很多企业海外启航,首要思考的问题。
5月30日,青企微服务邀请青岛海关企业管理处专家做客“一周一策”,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办法》)修改背景、修改过程、总体情况、新旧办法主要区别与6000余家企业进行了在线视频互动!
《信用办法》修订与时俱进
近年来,随着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的明显加快、进出口企业对海关信用管理的关注和诉求不断增多、海关AEO国际互认合作领域的逐步拓展,顶层制度的重新设计势在必行。新的《信用办法》修订工作在海关总署的牵头下,于2017年2月启动,几经调研与征询印发,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九大变化厘清新、旧办法差异
与旧版《暂行办法》相比,新的《信用办法》呈现出以下九大变化:表述上去掉“暂行”,更为成熟;适用范围扩大,将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企业都将纳入到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中来,并将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示也纳入信用管理范围;明确了联合奖惩信息的采集、公示和管理措施的实施,通过海关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真正使诚信企业“一路绿灯”、失信企业“寸步难行”;此外,新的《信用办法》对信用信息采集与公示、认证企业标准的细化、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的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的丰富、终止与中止认证内容的规范以及企业信用等级的动态监控与调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AEO互认让企业畅达海外
此外,专家还就AEO国际合作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截至2018年4月底,我国已经与8个经济体的35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海关AEO互认安排,分别是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包括28个成员国)、瑞士、新西兰、以色列和澳大利亚。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其出口货物在上述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都可以享受AEO互认的通关便利措施。
在互动环节,针对企业提出的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认证企业可享受哪些便利、海关在跨境电商方面有何利好,专家均进行了耐心答复,如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等情形将被列入失信企业;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可享受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或50%以下”等便利措施;而对于跨境电商企业,除了支付企业外,海关对其他企业均无门槛限制。
如今信用租房、信用租车、信用贷款方兴未艾,“信用”已成为当今社会顺利运转的润滑器,涉及到企业自身,培育信用意识,注重信用管理并让信用“变现”已然成为一门必修课。尤其在对外贸易开放程度愈来愈高的今天,拥有中国海关的一纸“信用认证”,企业的海外之旅好比放置了一颗压舱石,为未来的行稳致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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