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稳经济促发展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市财政局日前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制度性成本。
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方面,采购人将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份额。
对20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超过4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要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含)阶段性(指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提高至40%以上(含),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的60%。
在调整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优惠幅度方面,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10%阶段性提高至20%(工程项目为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阶段性提高至6%(工程项目为2%)。
在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制度性成本方面,政府采购活动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凡通过市政府采购平台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以及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均不得收取采购文件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
在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方面,适合首付制的项目,采购人对中小企业的首付款比例阶段性提高至合同总额的50%以上(含),对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阶段性提高至合同总额的70%以上(含)。同时,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该通知还在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方面,对切实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发挥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导向作用、进一步压缩政府采购周期等行为进行了规定。
目前,省财政厅已将上述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市(地)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擂台赛内容,市财政局将按月考核区、县(市)落实情况,确保有关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该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