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通知提出,各地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此外,各地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待遇落实工作,既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