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记者从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获悉,为促进海口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高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该局草拟了《海口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政策内容及制度廉洁性向各单位和企业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可于公示时间内反馈。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十天内。
《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指由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纳入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的部门预算,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
《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现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海口市依法注册设立的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服务机构等,其中融资担保服务机构需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专项资金适用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稳固产业链供应链。
(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奖补结合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针对自2023年之后,首次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再次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复核通过的再次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扎实推进企业“小升规”,针对自2023年之后由规下首次升为规上的工业企业与信息化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万元。
(三)对为海口市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且自2023年之后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贷款贴息。对企业通过信用担保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给予贷款贴息方式扶持。贷款贴息只对单笔担保贷款不超过(含)1000万元的项目进行贴息,贴息额度按照企业获得实际贷款额的1%计算,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担保奖励。对为海口市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按融资担保金额5000万以上的给予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资金奖励。融资担保金额达到5000万-1亿元(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达到1亿-3亿元(含)给予20万奖励,融资担保金额3亿-5亿元(含)给予30万元奖励,融资担保金额5亿以上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的标准按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执行。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