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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严格限制中央企业融资担保对象和规模 筑牢实业与金融业务防火墙
    2021-11-22 08:3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点击: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要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控制融资担保规模。特别是,中央企业要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要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控制融资担保规模。特别是,中央企业要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通过加强对央企融资担保的管理,可以从多个方面对防风险、降负债做出积极贡献。”中国企业联合会研究部研究员刘兴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约束中央企业随意对外提供融资担保,可以有效减少中央企业的或有风险;通过禁止相互担保,可以有效阻断个别企业债务风险向其他企业的链式扩散,避免因个别企业发生债务风险而导致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此举亦有助于适当缩减央企担保融资规模,从而有助于适当遏制中央企业融资扩张速度,避免因担保融资而推升资产负债率。

      国资委方面表示,虽然近年来央企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因此,《通知》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央企融资担保管理,有效防范企业相互融资担保引发债务风险交叉传导,推动中央企业提升抗风险能力。

      具体来看,《通知》指出,一是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等。二是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审批程序。三是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以上三种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从降杠杆角度来看,担保算是一种隐性债务,虽然不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中显示资产负债率,但是这种潜在的风险仍有可能成为或有债务,放大企业债务风险。而加强对央企融资担保的管理,也可看作是总体降杠杆的一种措施。即在表内杠杆已经下降的同时,进一步对表外隐性杠杆进行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防风险角度来看,多家央企都有金融业务板块,因此,《通知》中明确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等内容,体现了央企要聚焦主业、提高效率的思路。此外,这有助于在实业与金融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

      国资委披露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央企业整体负债率稳步下降,圆满完成了国务院布置的“2020年较2016年下降2个百分点以上”的目标任务。今年以来央企负债率始终稳定在65%以下,债务结构始终保持在合理水平。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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