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记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妇联、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对2017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贷款群体、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额度、强化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解决创业者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凡在宁夏境内的创业者,不受户籍限制,均可按在创业所在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应当全部用于借款人自身的创业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贷款发放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或经担保机构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居民等借款人。
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一次性发放,手续一次性办理。其中,对毕业5年内在宁夏创业的大学生,可提高到最高30万元。
经办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发放标准按照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8%,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对发放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符合条件的免除反担保要求。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