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远低于规定上限,小微企业担保的可得性、覆盖面有待提升。据粗略测算,2020年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余额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在2%左右;担保户数占小微企业户数的比重在1%左右。
2022年全国两会开幕在即,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在接受中国网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在今年两会带来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进一步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质效的提案。
殷兴山指出,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考核导向不集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多头管理”,包含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部门等,考核激励导向未聚焦于小微金融服务。比如,强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盈利目标,导致对融资担保代偿风险容忍度不高。二是代偿率较低。虽然多数省份设有代偿容忍度指标作为指导,但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规避风险,会为自身留出缓冲区,从而压低银担合作担保代偿率上限,并设置较高的代偿条件。三是持续经营能力较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风险相对较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采用“保本微利”的经营模式,一些担保机构保费收入不能覆盖公司的经营支出、计提两个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可能发生的代偿。四是担保能力较弱。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存在资本实力弱、业务规模小的情况。据粗略测算,2020年全国融资担保机构平均实收资本为2.4亿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可能高于平均水平,但资本实力仍然较弱,影响其担保和抗风险能力。
对此,殷兴山提出四点建议。第一,加大对小微融资担保的考核引导。一方面,从目标导向入手,依托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十四五”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规划,从全国、省级层面,设定担保余额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担保户数与小微企业户数占比等目标,并逐年提高比例;制定资本补充目标,且目标的设定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长、小微企业户数增长相挂钩的机制;建立担保放大倍数逐年递进目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从机构考核入手,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尽职免责机制,把考核评价标准统一到支持小微企业工作上来。分类划定代偿容忍度,提高小机构的代偿容忍度,允许其微亏或适度亏损;弱化对盈利目标的考核,进一步突出机构的放大倍数、担保金额、担保户数、户均担保额等考核导向,最大程度发挥机构担保能力。
第二,完善小微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拓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担保公司、直保机构和银行四方风险分担的业务,加大再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降低直保机构的风险。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按放大倍数和担保代偿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于纯信用担保项目,补偿比例再适当提高。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在税收减免、评先评优、招投标项目等环节,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遏制企业失信行为。
第三,构建对小微融资担保的奖补机制。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奖补,放宽可享受的奖补范围,在保费奖补基础上再予以增量奖励。同时,鼓励国家融资担保、省融资担保减免对市县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实现市县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推动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
第四,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完善多元化增资机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大对省、市级担保公司注资力度,地方政府每年按小微企业担保余额、代偿金额等的一定比例持续注资,形成制度性的资本金补充机制,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出资入股或无偿捐资。拓宽政府专项债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可用于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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