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化经营性物业贷款的管理口径、期限、额度、用途等要求,指导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据了解,经营性物业贷款是商业银行现有的一类贷款品种,主要投向已开发完成并投入运营、可产生持续现金流收益的经营性物业资产,如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写字楼等。
业内专家表示,目前,大型房企多持有一些优质的经营性物业资产,但可获得的抵押贷款规模有限,且不能用于偿还房企债务。该政策出台有利于大型优质房企快速盘活存量资产,缓解资金链紧张。
上述专家还表示,相比于项目建设阶段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较高、期限较长,且用途相对灵活。《通知》明确,经营性物业贷款既可用于承贷物业在经营期间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也可用于置换借款人为建设或购置该物业形成的贷款、股东借款等,但不得用于购地、新建项目或其他限制性领域。
此外,《通知》还特别明确,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可有效改善房企流动性状况。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