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融资担保
  • 通知公告
  • 工作动态
  • 两创风采
  • 政策文件
  • 中小微企业库
  • 领导讲话
  • 平台活动
  • 办事指南
  • 非公经济
  • 创新天地
  • 信用体系
  • 互联网+
  • 产业培育
  • 人才招聘
  • 中小微产品库
  • “两创示范”服务券
  • 当前位置: 首页 > 融资担保 >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国担基金发挥“头雁”引领作用
    2024-08-08 11: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点击:
    日前,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通过进一步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国担基金’)的体系引领作用,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撬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科技创新,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政府性融资担保具有“增信、分险、中介”功能,是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该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成立了国担基金,构建了“国担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市(县)直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实现了全国市级机构全覆盖、县级业务全覆盖。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介入,与银行原则上按照“二八分险”承担贷款的风险责任,即,银行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担保体系分担剩余80%的风险(通常国担基金分担20%、省级再担保机构分担20%、市(县)直保机构分担40%),大大降低了银行承担的风险损失,相应提高了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水平,银行的贷款积极性明显提升。

      “国担基金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落实国家高质量发展总体战略,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担基金积极联合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为重点的融资担保,大力促进专精特新等前沿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通过盘活市场主体资本流通,促进关键技术、管理方式、专业能力等领域创新发展,为提升国家产业转型能力和经济发展后劲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工作中,财政部持续推动国担基金发挥“头雁”引领作用,带动合作机构为实体经济降费让利,推进银行和担保机构“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自2018年成立以来,国担基金再担保业务规模累计4.73万亿元,服务经营主体约420万户次,服务就业人数超4000万人次,为满足普惠领域融资需求、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发挥积极作用。

      而此次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主要内容中,也包括了“提高分险比例、担保金额、代偿上限,引导金融机构注入更多金融活水”。通过将国担基金的贷款责任分险比例从20%提高至不超过40%,单户担保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升至3000万元,代偿率上限从4%提高至5%,有效提升了市(县)直接担保机构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担保积极性,带动银行将更多金融资源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国担基金一方面可以助力解决科技类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另一方面,还可通过国家顶层设计,不断提高科技创新的质效。后续要注意形成央地合力,增加担保基金的政策引领导向。通过担保推动中小科技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打通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的“直通车”,不断加大耐心资本的培育力度。

      张依群也表示,国担基金应立足国家战略发展全局,有效发挥财政金融联动政策,增强政、银、企联动效应,建立完善服务科技创新的管理制度机制。以中小企业为扶持重点、以鼓励原发创新和孵化培育为重点、以资本可持续支持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市场化运作和央地合作机制,推动银行贷款支持和企业技术能力提升对接融合,提高国担基金运营质量效率,为服务科技创新优先发展构建全新融资环境和可循环发展模式,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资本支撑。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友情连接 所有链接 | 申请加入
  • 总站
  • 黑龙江
  • 浙江
  • 内蒙古
  • 云南
  • 厦门
  • 安徽
  • 天津
  • 湖北
  • 武汉
  • 吉林
  • 四川
  • 宁夏
  • 北京
  • 重庆
  • 河北
  • 青岛
  • 香港
  • 广东
  • 陕西
  • 山东
  • 河南
  • 贵州
  •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