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日前出台“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利用一年左右时间,在沈阳、大连部分区、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实际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等。
“互联网+护理服务”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或备案)的护士,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以“线上申请、线下服务”模式为主,为罹患疾病、行动不便特殊人群提供的护理服务。
为保障护理质量与患者安全,方案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必须依托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实体医疗机构向所在市卫生健康委申请,审核同意后可在所在地辖区内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同时,方案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应当至少具备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国家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 (责任编辑:魏晓东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