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近日发布《温州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优先保障门诊慢性病等复诊续方需求,提升长期用药患者就医购药便利性等,管理办法自3月8日起执行。
据介绍,“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是指本市依法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医疗保障工作的机构申请签约、价格和医保支付、医保联网结算、协议管理、审核结算、基金监管等管理活动。
“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补充协议签订采取自愿原则,由其实体医疗机构依据管理权限向统筹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根据要求,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等基本条件。
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满足医学基本需求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不超过政府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外、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的,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并书面告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需要明确的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应在其线下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不得超出其互联网诊疗科目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仅限能够在线独立完成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诊疗服务限定医保支付病种,符合慢性病医保支付病种范围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在线开具处方的药品费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结算。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