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医疗机构门诊压力,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宁夏“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覆盖面。
《办法》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具备准入条件后,均可申请纳入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在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安全有效的原则下,“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可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实现复诊处方流转。流转后的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照不高于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支付,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
根据《办法》,“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以将处方推送至第三方药品配送机构等,由第三方机构向就诊参保群众直接配送药品,方便参保患者就诊和就近取药。
届时,各市、县(区)医保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从门诊大病开始确定互联网复诊医保支付病种,优先满足门诊大病复诊续方需求,逐步扩大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范围。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