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订阅
中国中小企业哈尔滨网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融资担保
  • 通知公告
  • 工作动态
  • 两创风采
  • 政策文件
  • 中小微企业库
  • 领导讲话
  • 平台活动
  • 办事指南
  • 非公经济
  • 创新天地
  • 信用体系
  • 互联网+
  • 产业培育
  • 人才招聘
  • 中小微产品库
  • “两创示范”服务券
  •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联网+ > 互联网+动态 >
    新余市试点“互联网+护理服务”
    2022-08-08 09:06 来源:大江网 作者:. 点击:
    近日,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出台“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探索适合本市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扩大全市护理服务供给。
      近日,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出台“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探索适合本市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模式、服务规范以及运行机制,扩大全市护理服务供给。
     
      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和项目。重点对高龄或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出院后患者、康复期患者、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母婴人群及其他有居家护理需求的特殊病患等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母婴护理、中医护理、安宁疗护等方面43项护理服务,并将服务对象病情疑难复杂或病情不稳定,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存在医疗安全风险;药品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高危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需皮试的药品、易致敏药物、强心剂及抗心律失常药、中枢神经兴奋剂、抗休克药等特殊管理药品及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需提供输液等创伤性且医疗安全风险大或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护理项目;超出常规护理服务项目范畴的其他情况等四个方面情况列入负面清单,排除在“互联网+护理服务”范畴之外。
     
      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具备或依托可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线上申请、跟踪、评价、保险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鼓励护理院、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参加试点。医疗机构派出的护士必须是本机构的注册护士,具备5年及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经“互联网+护理服务”规范化培训。互联网服务平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质,接受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全流程管理与监督,并主动向监管方提供服务情况,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服务现场信息采集、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等,符合移动互联网应用( APP)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提供线上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要设立服务热线或线下服务实体,提供服务咨询或指导“线上预约服务”。
     
      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机制。发挥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制定服务价目。护理学会和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原则上需与信息技术平台的服务价目保持一致。如需调整服务项目及价格,双方可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另附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文件以作补充说明。平台自动支付护士取酬。
     
      强化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监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市护理学会加强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监督指导,向社会公布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公布监督电话或其他监督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市护理学会充分发挥专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行业指导、专业培训和质量控制。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建立退出机制。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的不当行为,进行约谈、通报、停业整改和取消行业资格等。探索建立服务对象黑名单,将服务对象不良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友情连接 所有链接 | 申请加入
  • 总站
  • 黑龙江
  • 浙江
  • 内蒙古
  • 云南
  • 厦门
  • 安徽
  • 天津
  • 湖北
  • 武汉
  • 吉林
  • 四川
  • 宁夏
  • 北京
  • 重庆
  • 河北
  • 青岛
  • 香港
  • 广东
  • 陕西
  • 山东
  • 河南
  • 贵州
  •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