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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贷款防风险的制度篱笆将被扎得更结实
    2024-05-11 10:08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 点击:
    近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针对股份行、城商行、民营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指标设定、自主管理能力、合作机构约束等提出新的要求。

      近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针对股份行、城商行、民营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指标设定、自主管理能力、合作机构约束等提出新的要求。

      《通知》核心内容有三项:一是加强风控管理,要求三类银行落实各项自主风控要求,不得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二是加强对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全行上下统一的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相应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程序;要对各类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由总行归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合作机构名单的重检等。三是提高贷款利率以及收费行为的自律性;要求三类银行应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互联网借款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实际息费收取规则以及收取方等信息;要加强与合作机构的平等协商,约束合作机构不当收费行为;要切实加强催收合作机构管理,严禁违法违规催收,不得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催收行为的机构开展合作。

      众所周知,在加强互联网贷款监管上,金融监管部门可谓不遗余力。2020年7月,原银保监会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和外延、对联合贷款和助贷模式的态度以及贷款合作管理流程等方面监管要求。2021年2月,原银保监会补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互联网联合贷款内容作出了限制,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联合贷款业务整体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规定银行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而此次《通知》发布较之前的互联网贷款管理规定相比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类监管业务指标也更加细化。

      监管部门再次发布《通知》是对当前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对症下药之举,是防范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的现实需要:一则,近年来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虽在服务小微企业和支持居民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模式、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容易引发金融风险;二则,今年以来,至少有3家银行被监管机构处罚,涉及互联网贷款业务违规。所以,金融监管部门此时发布《通知》无异于给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打了一剂“预防针”,对于遏制互联网贷款违规操作以及互联贷款业务市场混乱将起到一定作用。

      首先,强调不得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防止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可从根本上夯实互联网贷款监管的基石,消除各种关键金融数据信息泄露的风险,使互联网贷款安全牢牢掌握在银行部门自己手中,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主动性、灵活性和安全性,不致出现受制于人的局面,也可避免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出现“空心化”的恶性循环,使互联网贷款业务始能终实现监管全覆盖并运行在健康可持续轨道上,为中小微实体企业和民众提供更加普惠和有保障的互联网信贷服务。

      其次,强调不应过度依赖合作机构,严禁违法违规催收,尤其是提高贷款利率以及收费行为的自律性,可从根本上消除互联网贷款利率以及收费中的各种“欺诈”乱象,实现贷款利率与收费信息的有效对接,进一步提高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的透明度,使金融消费者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充分体现互联网贷款主体与互联网贷款消费者的公平对待原则;不断降低互联网贷款的成本,实现互联网贷款普惠金融目的,利好大量中小微实体企业,让全民充分享有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成果,极大地提高社会金融的可得性,提高民众生活幸福指数。

      最后,强调对合作机构监管,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准入退出标准和程序、实施名单管理制度、归口管理以及对合作机构重检等,等于对合作机构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使银行与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更加规范和有章可循,实现贷款业务责任可追溯和风险可预测,有效消除监管真空和各种打“擦边球”现象,也能使各类合作机构之间问题或风险能被及时发现和识破,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更可避免互联网贷款风险外溢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我国金融安全夯实坚实的制度基石。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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