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徐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大幅增长,部分评审专家不认真、不公正评审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托“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互联网平台,强化对评审专家的信用监管。
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徐州市实际,市财政局拟定了《通知》初稿,并广泛征求了所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各区财政局和部分资深评审专家意见,根据反馈,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与《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比,《通知》主要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是扩充了评审专家的管理范畴。除纳入江苏省评审专家库管理的评审专家外,还将采购人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二是增加了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实践活动,《通知》具体罗列了12种严重失信行为和18种一般失信行为,对每位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管。
三是细化对评审专家失信行为的记录和认定过程。《通知》详细表述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政府采购供应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的记录过程,恶意、虚假评价的处理办法以及记录情况统计步骤,方便各行为主体对照使用、操作性强。
四是明确激励措施、异议处理方法和信用修复机制。对表现优异的评审专家采取加分的激励措施,并明确所加分值的有效期为同级财政部门作出加分决定之日起两年,有效期满,取消所加分值。评审专家对失信行为认定或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认定之日起15日内,提交复核申请及书面证明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严重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不予修复,一般失信行为符合条件、考核合格可恢复被扣除的信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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