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及时有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认定标准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认定标准,特别是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严重失信企业,以及存在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律纳入联合惩戒管理。
通知要求,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山东”平台,并向省有关部门、失信行为发生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
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与约束惩戒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其中,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省级部门随机组织抽查检查。
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对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民政厅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惩戒。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下达惩戒措施的同时分别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同时,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舆论监督,推动在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曝光。
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双公示”规定
通知还提到,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具体要求为,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安全生产领域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个月到一年。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除外。同时,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责任编辑:魏晓东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