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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自媒体不得帮助企业进行虚假宣传及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2021-08-19 10:28 来源:信用中国 作者:. 点击: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选一”、数据“杀熟”、网络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更细致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0条,包括总则、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以及直播营销等商业营销活动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征求意见稿》明确处罚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包括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等行为。
    (责任编辑:魏晓东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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