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于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将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发布等各个环节,各个流程,提高政府部门的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采取省级评分市级评级的方式进行评价。企业信用评价分根据信用管理系统采集的信用信息量化计算形成日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分A、B、C、D、E五个信用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外省企业的良好(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由入浙注册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是全国范围内率先将其他省市的信用信息纳入评价范围的省级信用评价标准,为省外优秀企业进浙施工,外省企业公平参与浙江建筑市场竞争创造了空间。
一是适用范围和评价内容。明确信用评价的对象为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评价内容为建筑施工企业的基础能力、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
二是评价体系和计分方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良好信息加分和不良信息扣分三部分组成,最高分为15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组成;良好信息加分由企业通过获得表彰奖励、争优创杯和科技创新等获得;不良信息初始分70分,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扣分,扣分下不封底。
三是信用结果的应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激励性评价、市场准入和招投标管理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信用监管方面,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免缴保证金,对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将列入监管重点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责任编辑:魏晓东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