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财政局日前发布《长春市本级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信用评价主体及范围、失信行为的分类及内容、失信行为的报告及管理、信用评价评分及应用、信用修复、守信激励等方面,系统加强政府采购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信用评价主体包括参加长春市本级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同时,《实施方案》列出了21类供应商失信行为、25类采购代理机构失信行为、25类采购人失信行为以及7类评审专家失信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在信用评价评分及应用上,长春市财政局将信用评价与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相结合,细化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方式方法,推进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本地化适用,进一步提升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执业能力。根据《实施方案》,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采取计分制,最终信用分值为“评价分值”减去“失信分值”。其中,“评价分值”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中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计分。“失信分值”按照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扣50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的方式计分。
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信用得分情况,《实施方案》提出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每一个评价期为一年,在每个评价期结束后,评价得分将予以公示。对于信用得分在90分以上,且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得分在80分以下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违法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管理采取百分制,守信的供应商可获得优质贷款。供应商信用分数包括起始基础分和诚信记录分两部分,每个供应商的基础分值为100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扣50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同时,长春市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守信“白名单”制度。将一个信用评价年度内评级始终为90分以上的,且按时按标准履约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列入政府采购守信“白名单”,由与长春市政府采购合作的金融机构,提供优质、优惠和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帮助其解决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金周转问题。
此外,对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管理,分别采取监管制和报告制。《实施方案》规定,发现采购人存在失信行为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将有关情况向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向有关部门通报,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评审专家存在失信行为的,向吉林省财政厅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实施方案》还明确了相关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包括通过失信认定部门申请修复、通过信用部门进行信用修复两种方式。
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方案》优化了评价体系,不再搞“一概而论”或“一刀切”式的评价方法,针对不同的采购当事人,采取不同的信用评价评分及应用机制,使信用评分结果更具实际应用效果,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管的实际效力。 (责任编辑:魏晓东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