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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信办拟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不得假冒新闻媒体名称
    2021-10-28 10:01 来源:信用中国 作者:. 点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就《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就《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不得假冒、仿冒、捏造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或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刊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
     
      《征求意见稿》提到,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时,账号名称信息可与使用者的真实职业身份信息相一致。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用于真实身份信息核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名称信息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个人特征,不得模仿、类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是国家行政区域的地理名称,避免误导公众;互联网机构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与机构自身的名称、标识等相符合,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相匹配。
     
      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账号,应当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并进行必要核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账号名称信息重新注册;对以相似名称注册、更名的,还应当对账号主体真实身份信息、账号信息内容、专业资质等进行必要核验。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手段,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跨平台重新注册。
    (责任编辑:魏晓东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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