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并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务诚信记录应当作为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条例》规定,信用主体的信息应当作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信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失信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甘肃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应当纳入政务诚信记录,政务诚信记录应当作为公职人员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徐榕伯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