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风险,银保监会日前印发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分类监管导向,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借入人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通知》共十六条,对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决策管理流程进行规范。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分类监管导向。一方面,根据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评级等,差异化设置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审慎性监管条件;另一方面,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借入人管理,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借入人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二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决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为新业务增设行政许可事项,赋予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的更大空间;做好政策措施衔接配套,《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及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避免与现行政策相冲突。三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要求建立资产担保机制。对境内转融通出借业务,因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信用程度高,不设定担保要求;对无中央对手方的证券借贷业务,规定担保物类型及担保比例下限,并要求动态监控,确保担保比例持续达标,以提升出借资产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强化合规管理要求,压实保险机构在经营决策、借入人管理、资产担保、资产托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管,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 (责任编辑:徐榕伯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