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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南京公布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21-12-10 09:53 来源:信用中国 作者:. 点击:
    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布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未来南京的住房租赁企业将被评定为4个信用等级,
      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发布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未来南京的住房租赁企业将被评定为4个信用等级,A级住房租赁企业将优先享有代办房源核验、合同网签备案等房产业务。
     
      据了解,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并按规定办理开业报告手续的企业及其高管、店长(管家),其信用采集、评价等均适用本办法。所谓住房租赁企业指的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住房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住房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包括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据介绍,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根据信用分值,对住房租赁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级制度。办理开业报告手续的住房租赁企业可获得80分的初始分,初始分加上基本信用信息指标得出的分值作为企业的基本分,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按照评价标准加分或减分产生的最后得分,确定信用等级。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4个等级,分值越高,信用等级越高,如A级得分应大于等于100分,B级得分应大于等于80分,C级得分应大于等于60分,低于60分的为D级,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1年。
     
      《办法》中明确,信用评价为A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优先享有在代办房源核验、合同网签备案等房产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便利服务;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信用评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将取消次年信用等级评定资格,恢复评级后2年内信用等级不得评为A级等。
    (责任编辑:魏晓东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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