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将作为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在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中披露。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加快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共三十三条,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披露内容和时限、监督管理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及时将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