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总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或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2%比例存储。总包单位在本市有多个工程项目的,按施工合同造价(或年度合同造价)的1%比例存储。单个工程项目存储上限为2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且该工程项目的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存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守信单位,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新增工程项目存储比例降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新增工程项目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对于失信单位,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本市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存储上限相应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存储上限相应提高100%。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