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宁夏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意见》提出,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事关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按照失信行为发生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未统一的领域慎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五方面约束失信
《意见》从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市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五个方面来约束失信。
《意见》要求,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名单范围限制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预先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按时反馈结果。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应当依托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除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各地、各部门依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客观、完整采集辖区、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
《意见》对惩戒失信、奖励守信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失信行为的领域、性质、情节轻重、影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单位惩戒失信主体。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以信用分低为由,对个人实施惩戒。拓展守信激励领域,创新守信激励服务和产品,在日常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让守信主体获得更多实惠和便利。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安排、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涉企政策措施中,对守信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得到明确
《意见》对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作出规定,明确公开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名义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等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医疗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企业、移动应用程序运营企业、中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规范其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和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