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当下疫情冲击,聚焦中小微企业的“急难愁盼”,进一步恢复市场信心、稳定预期,连日来江苏多地纷纷出台各项助企纾困政策,其中涉及多项信用举措,分别从信用豁免、信用修复、信用贷款等多措并举,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信用豁免
南京市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及时指导各类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日前,南京江北新区制定了纾困助企保运行“16条”,其中提及帮助企业纠错修复,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及时指导各类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但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
信用贷款
无锡市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市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鼓励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
常州市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深化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常信用办〔2022〕3号),从积极推进“信易贷”工作、加强信用监管、优化信用服务三个方面推动信用主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帮扶力度,纾解企业困难,进一步提高信用工作便利化水平。
苏州市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开展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推动投放信用贷、首贷;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地方征信平台,有效运用企业征信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提高首贷、信用贷款占比。
宿迁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泰州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稳步扩大小微贷、苏科贷、积分贷、泰贸贷、富民贷、泰信保等融资规模,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简化企业信用等级修复流程,对因行政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企业信用等级降低的,直接向属地派出所提出修复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提请市信用办修复,推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企业同步送达信用修复指南。
信用修复
徐州市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着力优化信贷结构,提升首贷、信用贷和中长期贷款比重,提高金融产品与小微、涉农主体需求的适应性,提升县域资金适配性;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支持企业重塑信用,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快速办理。
连云港市妥善应对和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征信咨询、异议和投诉等事项,对因疫情影响带来的行政申报事项延迟、银行相关贷款逾期、货物或服务交付不及时等事项,符合条件的,可以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充分发挥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线上服务优势,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重点支持医疗物资、居民生活必需品保供等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其中旅游、餐饮、零售企业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其他企业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综合运用履约保证信用承诺或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小微企业报价折扣10%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
淮安市保障缓缴旅游企业信用记录,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相关部门可不归集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稳步扩大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苏农贷、苏服贷等融资规模,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推动银行机构加大纯信用类线上产品开发应用,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挖掘运用,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出台《淮安市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细则》;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取得其他有效经营活动证明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贷投放,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鼓励对其首贷户倾斜信贷支持。
盐城市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并实行“T+0”初审机制,及时帮助企业重塑诚信形象。
扬州市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提升企业信用评级;出台《扬州市加强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计划》。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