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知识产权相关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记者了解到,知识产权方面的8种行为被列入失信行为,在申报相关奖项上将受限;失信行为主体存在3种行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多部门将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规定》中,对8种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包括:
省内有关主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行为;
省内有关主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省内有关主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相关行政确认的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代理并受到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在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相关评选认定核准工作中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
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对失信主体,黑龙江省将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取消中国专利奖、黑龙江省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取消《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企业奖补政策申报资格;取消省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该失信主体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公示期结束之日起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相关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根据规定,从事严重违法专利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省知识产权局公信力的;省内有关主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将视情况采取激励措施:
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另外,黑龙江省将推动开展信用评价,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细化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采集规范等,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