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将于下月起施行。“《条例》规定,要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二级巡视员、综合处处长李彤说。
该《条例》规定,本市将实行景区、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民宿质量标准等级评定制度,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定并公布。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利用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俱乐部等形式,或者通过产品推介销售、教育培训等活动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条例》明确,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要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依法查处旅游相关违法行为。”李彤说。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建立信用档案,并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此外,还将建立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