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办法》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职责分工、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信用修复等内容,明确界定了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重要工作环节中的内容、流程和关键要素,适用于江苏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养护、地方铁路建设、道路水路运输以及港口经营等相关活动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以下称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状况认定、信用激励和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活动。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办法》进一步加强了信用评价等级以及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明确要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评价等级。《办法》规定将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作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鼓励社会各类经营者广泛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等级高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对于在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多次发生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办法》将把这类主体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加强监管,实施差异化管理。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都将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支持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修复。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