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营口市司法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合力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坚持“规范执法有尺度、科学监管有力度、监督执法有精度、纾困解难有温度”的四维工作原则,对企业不仅“严管”也注重“厚爱”,推动惠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前不久,营口市鲅鱼圈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无限极(营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这家企业锅炉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未与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涉嫌违法。根据《意见》,执法人员对企业下达了告知承诺书。3天后,企业及时完成设备联网工作,通过“政企直通车”上传整改情况,被免予处罚。
2020年4月,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在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方面为企业降低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2021年,进一步对清单作出调整,将免予处罚情形由此前的11项扩充完善至22项,新增从轻处罚情形8项,设置例外情形7项。今年以来,营口市共对11家企业免予处罚,免罚金额达270余万元。
在全面实施轻微违法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基础上,营口市建立监管对象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通过执法人员告知和当事人承诺并及时改正的方式,达到“纠正违法、提醒警示、预防再犯”的执法目的。同时,于2022年9月梳理编制了《营口市生态环境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度执法事项清单》,并将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告知承诺制实施以来,营口市已对6家企业实施承诺免罚。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执法不能简单粗暴,要站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考虑企业的违法情节、动机后果、案件性质,保护好企业承担环保主体责任的积极性。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并不意味着放弃严格执法,对于清单之外或清单之内非首次违法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全力护航生态环境安全。 (责任编辑:于亚杰 审核:刘继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