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行为,高质量服务交通强国战略,营造良好水路交通运输诚信环境,近日,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正式印发《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
《办法》依据《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天津市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明确了地方海事监管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对基础信息、一般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守信信息内容进行明确分类,明确了信息公开和查询渠道信息,规定了天津市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权责分工,建立了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海事船舶监管处、各区政务服务部门与相关海事执法部门信息对接的共享机制,详细划分了信用信息主体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等68项信用评价指标信息及等级标准等具体内容,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对各等级信用信息主体从政务事项办理、日常监管、评优评先等方面实施奖惩措施。
下一步,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将以《办法》为依据,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服务”地方海事新型管理机制,及时、准确、规范、完整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针对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激励、惩戒措施,对信用良好管理对象实施“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行政检查,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办理’等政务服务便利举措,优先推荐参评海事相关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激励措施,对失信管理对象实施“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行政检查,限制享受海事推行的政务服务便利举措,不得参评海事相关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惩戒措施,加快推进天津市地方海事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人人诚信、处处守信的浓厚氛围,打造天津“信用海事”。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