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支持和引导经营主体守护信用、重塑信用,减轻失信惩戒带来的负面影响,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包容审慎信用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印发,将于7月1日起实施。《意见》盯紧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两个关键环节,围绕审慎运用、包容修复、优化服务3个方面,制定10项措施。
《意见》提出,将强化失信警示提醒,通过公告、走访、电话或短信提示等方式,提醒有潜在失信风险的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避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缓冲期管理,对失联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给予7个工作日缓冲期,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引导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实施公示信息抽查容错,公示信息抽查中,对非因主观故意且无不良影响的明显错误信息,不直接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论处,给予经营主体及时改正的机会。免除及时补报年报的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实施“首违不罚”。实施“两书”同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向当事人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引导当事人及时修复信用。
同时,支持失信企业信用修复,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解除相关限制措施。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严格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前完成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推行容缺受理信用修复申请,对因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实施容缺受理,市场监管部门已掌握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压缩信用修复办理时限,对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信用修复,办理时限由“2+15”个工作日压缩为“2+7”个工作日,降低企业信用修复时间成本。简化多平台信用修复手续,强化部门协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与信用中国(云南)的数据共享,减少信用修复环节,提高信用修复工作群众满意度。
实施10项措施,是挽救失信、警示潜在失信、改善社会信任关系的举措,是帮助经营主体纾困解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对于平衡失信与守信、惩戒与修复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云南将进一步打造精准高效和包容审慎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监管服务机制,提高信用监管服务能力,营造更宽松的监管环境,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