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立标准统一、流程一致的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服务,营造诚信经营、守信践诺良好氛围。
《指导意见》在长三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承诺管理工作基础上,明晰了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规定了不实承诺信息信用修复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明确失信经营主体可以向认定不实承诺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权责范围内信用修复申请的核查、审批决定和信息公示,支持经营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重塑信用,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