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信用等级管理。
《办法》指出,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加强与其他地区、部门的信用合作,推进信用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
《办法》明确,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手册和全省统一的信用管理系统,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认定、归集、发布、修复房地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实施海南省信用评价和发布评价结果。
据悉,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管理实行阶段评价信用,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四个等级。对于D类信用企业,将不支持享受优惠政策和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支持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