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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08-24 11:10 来源:科技质量处 作者:王敏 点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精神,进一步优化和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决策审批职能,简化个体私营等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精神,进一步优化和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决策审批职能,简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项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造项目审批流程,实行集中、联合办理,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实行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
      二、清理收费项目和标准。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编制出台“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对现有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对清理后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通过政务公开网及相关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信息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网络、媒体、信息发布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经济运行、办事导向以及项目投资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特种行业需求的稀缺和闲置设备资源信息。
      四、搭建培训平台。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每年从安排的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视实际情况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委托大专院校或专业院所等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培训;各区、县(市)政府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
      五、完善社会化服务项目。非公有制企业自设立起2年内,可获得由市企业服务中心推荐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服务,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六、创建平等的成长和发展环境。继续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投资核准、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技术创新、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七、规范前置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性审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但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企业,可实行筹建登记制度,将经营范围暂定为“对××行业投资”或“××项目筹建”等,先予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再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八、兑现国家振兴政策。参照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1号令和2006年第43号令有关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国家投资可按投资补助方式管理的情况,将2006年前我市已经实行出资人代表管理方式投入到企业的投资全部调整为无偿补助,以增强企业实力。
      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检查、收费、罚款,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执行。凡未经有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权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一律取消。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和举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因企业拒交不合理收费而拒办相关手续。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执法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十、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批准必须开展的检查活动外,各部门要减少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考核。取消一切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不准借办证办照、年检年审等搭车收取会费,不准向企业拉赞助,不准向企业摊派接待、广告、公示、报刊等任何费用。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在现有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09年再增加1000万元,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扩大到2000万元。以后,根据市财政情况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支持。
     
      十二、创建融资环境,培育企业上市。在国家支持的产业中,筛选部分资质好、产品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加强上市培训和辅导,为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组织发行企业债券,培育、支持和引导优势企业在国内外上市。
     
      十三、培育初创企业创业成长。加快研究制定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相关政策,支持初创企业自主创业。降低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非公有制初创企业的贷款担保门槛,促进初创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
     
      十四、完善政企银协调机制,巩固正常和谐的政企银关系。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牵线搭桥,协调银行监管部门和各类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当前经济形式、国家产业导向和非公有制企业资金需求状况、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和融资贷款重点,以及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定期举办各种银企对接、企业融资论坛等活动,扩大银企之间交流和了解,增强银企互信。
     
      十五、加快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的原始创新体系和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并完善技术研发、科技资源信息共享、科技企业孵化、技术交易和科技投融资平台等科技创新支撑服务平台。
     
      十六、鼓励企业技术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支持具有技术研发实力的企业,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争取有条件的进入国家级行列。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集成攻关,攻克一批共性关键性技术,形成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成果,提升重点产业、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七、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工业用地问题。严格禁止无地招商。对2008年10月31日前,无工业用地指标但厂房已建成属违法占地的,在依法补缴各种规费后,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用地手续。
     
      十八、制定积极环保办法,支持优势产业发展。中药企业萃取生产可采取来料加工、集中生产、集中处理和集中排放方式运营,市环保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介入评估、选择环境敏感度较低区域建厂、选定先进环保设施和排放点,研究和改进生产工艺,集中处理废气、废水,最大限度降低污染。
     
      十九、健全和完善激励政策。大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大项目谋划和大项目建设,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优势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积极参与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哈大齐工业走廊项目建设。结合发展和改革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根据税收和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对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纳税大户、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机构进行表彰。
     
      二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在2008年年底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责任编辑:李玮 审核: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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