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及《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哈发[2006]13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有研究开发活动且在本市区域内设立的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本办法中所称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是指围绕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对其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的工作过程。是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专项开展的认定工作。
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已取得科技计划立项批复文件的,在申请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不需要进行项目认定。
第四条 经过认定的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及企业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根据国家规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比例税前加计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以各个研究开发项目(包括独自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
第六条 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工作总体原则:
(一)需求牵引,重点扶持。围绕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产品,重点支持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实际意义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突出主体,促进合作。通过政策支持,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企业、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紧密协作、联合推进的工作体系。
(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的认定工作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市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一)确定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及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管理工作方向,审议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中介机构和认定工作专家资格的确认;
(三)组织实施相应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五)裁决相应政策落实中的重大争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其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
(二)确定认定机构,并报领导小组确认;
(三)选择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确认;
(四)建立并管理“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信息系统”;
(五)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六)提交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申请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独自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三)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实际意义。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注册登记。申请企业登录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网址: www.hrbinfo.gov.cn),点击“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哈尔滨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审核书》(附2);
(2)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查新报告》;
(3)《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预算表》(附3);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含自主立项开发、委托技术开发、合作技术开发)立项的决议及委托、合作等相关合同。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认定需要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填写《研究开发项目认定专家评价表》(附4),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3)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
(五)颁发认定证书。对于认定通过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下达统一编号的《哈尔滨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通知书》(附5),加盖认定专用章。通过“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公告认定结果,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实行常年受理;项目评审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至两次。
第十三条 在纳税年度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备案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哈尔滨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审核书》及《哈尔滨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通知书》或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立项批复文件;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预算表》;
三、《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汇总表)》(附6);
四、《企业年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表(明细表)》(附7);
五、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未经认定,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五条 每年5月15日前,由企业负责将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结果和相关信息,通过“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传送给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向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和市统计局通报,作为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跟踪管理、统计分析和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信用档案的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科技统计台帐,认真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第四章 研究开发活动评审
第十七条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并取得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从事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活动判断依据和方法:
(一)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二)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三)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第十九条 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在本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
第五章 研究开发费用核准
第二十条 企业在核算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时,应按财政、税务、统计的有关规定,对需要认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财务核算制度,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下设置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二级科目。建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台帐,对技术开发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统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费用汇总时,应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附8)要求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 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一)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七)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自主确立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取消认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申报资料不实或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加计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部门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新实施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新政策为准。 (责任编辑:李玮 审核:admin) |